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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 保險公司先賠后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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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3-24 01:25: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報原創(chuàng)新聞,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對咸陽的部分駕駛?cè)?、司法從業(yè)者、交管工作者的采訪中得知,關于最高院發(fā)布的事故賠償解釋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必須要賠償?shù)慕忉寱r,他們都認為這非常好,因為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而且更具人性化。

專業(yè)角度 有利于傷者救治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其中第17條規(guī)定,駕駛?cè)俗砭?、吸毒等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秦都區(qū)人民法院的刑庭法官常保民對此發(fā)表了個人觀點,他認為,在日常的辦案中,醉駕傷人案件涉及民事賠償?shù)?,在調(diào)解過程中,保險公司總以自己不是直接責任人,從而拒絕賠償,并且要求在調(diào)解書或者判決書出來之后,由被保險人主張,保險公司才能參與到理賠當中。
  
  最高院此次擬出臺,醉酒駕駛傷人,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超額部分按照合同規(guī)定可向被保險人追償。常保民說,這樣做,首先保護了事故中的被害人,更具人性化。
  
  “但是,我提一些建議,可否將事故中人員死亡的賠償范圍限額提高一些;第二就是將商業(yè)險也先賠,保險公司最終行駛自身的求償權,這樣有利于對傷者的救治。”常保民說。
  
  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科科長黃健說,最高院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件中關于醉駕傷人的規(guī)定,首先保證了事故責任人在沒有能力賠付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權益也能受到保障。
  
  陜西秦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鋒說,該規(guī)定的好處在于,盡早地讓受害人得到民事賠償,保險公司參與到賠償中也有了依據(jù),有利于快速處理醉酒駕駛傷人事故中的賠償問題。
  
  記者問:“會不會出現(xiàn),有些人誤解為保險公司賠了,醉駕者就不用賠了,沒有了賠償?shù)摹o箍咒’,醉駕的會因此而多起來?”
  
  李志鋒:“不會,這只是民事部分賠付的規(guī)定,醉駕者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或者刑事責任?!?br />   
  記者:“保險公司賠償,會不會成為交強險漲價的借口?”
  
  李志鋒:“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就是,不管車輛是否出現(xiàn)缺陷、發(fā)生事故等,保險公司都需要無條件賠償。交強險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險種,所以保險公司不可能因此借口漲價?!?br />
社會角度更加人性化了
  
  出租車司機高先生說:“在給車買保險時,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合同中寫得很清楚,像醉駕行為不在理賠范圍。我覺得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的話,是一件好事,起碼讓躺在醫(yī)院的傷者,有錢救治?!?br />   
  另一位出租車司機劉先生也說:“好,更加人性化了?!?br />   
  市民郭先生家里也有車,據(jù)他講,在買保險之初,保險公司的承諾總是很誘人,可是一旦涉及到理賠的話,賠償就很難,“一會兒這個不符合,一會兒這個有問題,真是精打細算。醉駕酒駕傷人,我覺得保險公司應該賠。總不能將人扔在醫(yī)院沒人管,最起碼得先讓傷者得到救治。”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說,按理來講投保人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就應該替被保險人賠償。可是醉酒駕駛的情況,不應該在賠償范圍,因為被保險人明知醉酒駕駛有風險,故意犯錯,增加風險系數(shù),“將風險轉(zhuǎn)嫁給保險公司,不合理,同時也讓許多人產(chǎn)生對醉駕不用害怕的心理。”
  
  太平洋財險陜西分公司的業(yè)務員們認為,從業(yè)務員的角度來說很高興。因為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賠付,理賠范圍因此也擴大了,更好地體現(xiàn)了保險轉(zhuǎn)移風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僅保證受害人能及時救治,也減輕了肇事者的壓力。雖然說公司的理賠增加了,但是無形中擴大了業(yè)務范圍,讓更多的人開始信任保險,從長遠來講開發(fā)了許多潛在的客戶。
  
  該業(yè)務員說:“都說保險是社會的‘減震器’,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所以保險公司更多了一份責任,但是車險的保費也會做出相應的調(diào)整,這是一把雙刃劍,而從長遠的發(fā)展來看,效果應該是好的?!?br />   
  本報記者薛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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