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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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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酒后小糾紛,卻大打出手,男子終獲刑入獄。
8月 21日,三原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張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張斌與被害人劉明以及王登等人在三原縣一飯館飲酒后又駕車前往另一地點準備繼續(xù)吃飯,途中被告人張斌與劉明因車鑰匙發(fā)生糾紛,后劉明砸爛張斌車玻璃,在砸車玻璃過程中致使其右手損傷,張斌與劉明發(fā)生撕扯,后被告人張斌打電話叫來其兄張強。
張強伙同張斌用洋鎬把、棍等對劉明實施了毆打,隨后又將劉明用車拉至魯橋鎮(zhèn)再次進行了毆打,致使劉明身體多處受傷。
經(jīng)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明損傷程度為左肘部損傷屬輕傷一級;右手損傷屬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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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1 15:38 上傳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斌與被害人劉明飲酒后,因車鑰匙發(fā)生糾紛,后劉明砸爛張斌車玻璃,因此張斌與劉明發(fā)生撕扯,后張斌叫來其兄張強用洋鎬把、棍等毆打劉明,致使劉明受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斌伙同張強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張斌用洋鎬把毆打被害人致其輕傷,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斌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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