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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初,夏某、習某兩人預謀搶劫,購買了兩把折疊刀。9月8日,兩人來到某加油站營業(yè)廳,持刀威脅該加油站女員工,搶走現(xiàn)金650元及一部手機。9月至10月期間,兩人先后5次在咸陽市區(qū)5家便利店內(nèi),持刀威脅店員后洗劫便利店。6次搶劫涉案金額共計22396元,其中一次遇有保安制止,兩人用刀和酒瓶將保安打致全身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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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5 11:13 上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財物6次,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和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構(gòu)成搶劫罪。兩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搶劫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共同預謀,積極實施,均系主犯。其持刀具等兇器搶劫,可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搶劫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被告人某有期徒刑7年3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2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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