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23時許,劉某駕駛陜D7***L小型轎車,沿108國道(原關中環(huán)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禮泉縣趙鎮(zhèn)鄭家村段,超越前方同向周某酒后(酒精值44.3)駕駛的陜D***91小型轎車時發(fā)生刮蹭,造成兩車受損; 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均未報警,撤離現場私下協商未果后于21日凌晨共同來交警隊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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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7 17:48 上傳
周某駕駛機動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guī)定。 劉某駕駛機動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周某、劉某均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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