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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13:11 上傳
1.提示鈴響時強行上下車 2.擅自操作警示標志按鈕 3.攜帶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4.跨越圍欄護欄站臺門 5.向軌道列車投擲物品 6.損壞車輛售檢票等設備 7.損壞移動安全防護設備 8.在車站列車內(nèi)吸煙 9.自動扶梯上嬉戲打鬧 10.影響安全的其他行為 7類約束行為 1.列車內(nèi)私自懸掛物品 2.攜帶動物進站乘車 3.電子設備外放聲音 4.騎行平衡車溜冰鞋 5.在列車內(nèi)進食 6.躺臥或踩踏座席 7.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對乘客行為進行規(guī)范。新規(guī)明確,乘客不得在地鐵內(nèi)進食(嬰兒、病人除外),不得騎行平衡車、電動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 據(jù)悉,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日前發(fā)布。在乘客行為規(guī)范方面,《辦法》明確了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 其中,10類禁止性行為包括:攔截列車,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后扒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wǎng)、站臺門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qū)域;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損壞車輛、站臺門、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jiān)控設備等系統(tǒng);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jiān)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在車站、列車內(nèi)吸煙,點燃明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以及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7類約束性行為包括:在車站或者列車內(nèi)涂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掛物品;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推銷產(chǎn)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車內(nèi)進食(嬰兒、病人除外);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在車站和列車內(nèi)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同時,《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車站應設置無障礙衛(wèi)生間、嬰兒護理臺、兒童洗手盆等服務設施,宜開辟母嬰室,設置自動取款機、自動售貨機等便民服務設備。 據(jù)交通運輸部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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