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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中院原副院長張忠玉犯罪細節(jié)曝光,收錢后將10年刑期改判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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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4-14 16:58:41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了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忠玉(正處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起訴書。
張忠玉簡歷
張忠玉,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河南新安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
1983年7月至1992年3月,先后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業(yè)余法律大學咸陽分部教師,咸陽市中院專職副主任(即業(yè)余法律大學咸陽分部校長,正科級);
1992年3月至1996年2月,任咸陽市永壽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副處級);
1996年2月至2006年1月,先后任咸陽市中院副縣級審判員、告訴申訴庭副庭長、審判監(jiān)督庭庭長、民三庭庭長、審委會委員;
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咸陽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0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咸陽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正縣級);
2019年2月,提前退休。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4021962********,漢族,大學本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咸新區(qū)**新城**號,住址陜西省西咸新區(qū)**新城**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經(jīng)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咸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經(jīng)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受賄罪
1. 2007年,被告人張某甲接受咸陽**大廈投資商許某某請托,安排時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張某乙和執(zhí)行法官陳某甲辦理解封**大廈因民事糾紛被查封的部分房產(chǎn),經(jīng)被告人張某甲多次催促和親自審批,2008年6月,**大廈被查封房產(chǎn)順利解封。事后,許某某將時值人民幣516418.3元的**大廈**號房產(chǎn)作為酬謝送給被告人張某甲。

2. 2012年,市中院干警吳某甲與被告人張某甲一同參加聚會過程中,請求被告人張某甲對其父朋友涇陽**公司經(jīng)理舒某某受賄、挪用公款罪一案予以關照,并送給張某甲人民幣2萬元現(xiàn)金。事后,舒某某案上訴發(fā)回重審期間,張某甲向審理該案的秦都區(qū)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說情、打招呼,最終舒某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3. 2013年,被告人張某甲與陜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某在咸陽市咸通北路**酒店就餐過程中,收受馮某某送的人民幣10萬元現(xiàn)金,并承諾在法院審理有關該公司的涉訴案件時將予以關照。后馮某某再未就具體案件找過被告人張某甲。

4. 2013年,市中院在審理張某丙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的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甲通過市中院退休干部延某某介紹,私下接受呂某某(張某丙丈夫)為張某丙辦理取保候審、判處無罪的請求,先后兩次收受呂某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并在市中院審委會討論張某丙案時,支持了對張某丙無罪的意見,后因檢察機關重新提起公訴,張某丙未能被判無罪。2019年3月,時任咸陽市紀委**權某某被組織調查,被告人張某甲恐其收受呂某某賄賂之事敗露,通過延某某將25萬元退還給了呂某某。

5. 2014年5月,興平市**廠法定代表人薛某甲之子薛某乙因犯搶劫罪,被興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1月,薛某甲通過被告人張某甲之子張某丁,請托幫助薛某乙申訴改判,后在張某甲積極推動下,薛某乙案順利進入復查再審程序,2016年3月,張某丁為掩飾其獲取的非法利益,以代理其他民事案件名義收取薛某甲人民幣13.5萬元。2016年12月,興平市人民法院再審薛某乙案,維持原判決,薛某乙不服上訴至市中院。2017年1月,張某甲親自擔任該案審判長,在未開庭也未通知檢察機關的情況下,書面審理此案,改判薛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被告人張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張某丁向薛某甲退還13.5萬元。

6. 2017年,經(jīng)西北政法大學董某某介紹,西安市人李某甲與其姐何某某到被告人張某甲辦公室,請求被告人張某甲關照興平市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李某甲與興平市房地產(chǎn)管理處行政糾紛案,并通過何某某送給張某甲人民幣2萬元現(xiàn)金,請求把此案指定給其他法院審理。之后,在被告人張某甲的建議和幫助下,李某甲案件由市中院指定給秦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7. 2017年初,陜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某與被告人張某甲在**公司內部餐廳就餐時,嚴某某向張某甲介紹了其公司與趙某某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案情,請求被告人張某甲同意其公司撤銷與趙某某達成的調解書,并送給被告人張某甲人民幣10萬元現(xiàn)金。之后,被告人張某甲在相關文書上簽字同意了**公司撤銷調解的申請,使**公司順利的撤銷了調解書。

8. 2017年上半年,經(jīng)時任秦都區(qū)**路街道辦事處**劉某甲、秦都區(qū)人民法院**李某乙介紹,咸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龔某某找到被告人張某甲,請求被告人張某甲在市中院審理**公司秦都市場與租戶**家具城、**商貿公司之間的商鋪租賃糾紛案件時,對其公司予以關照,并在被告人張某甲辦公室送給被告人張某甲人民幣5萬元現(xiàn)金。此后,在被告人張某甲的幫助下,訴訟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9. 2017年上半年,陜西**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梁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發(fā)生交通糾紛,案件上訴至市中院后,**公司代理人徐某甲為爭取有利于其公司的判決,尋求被告人張某甲的幫助。被告人張某甲便親自參與審理該案,并安排市中院審判監(jiān)督庭法官陳某甲負責調查取證,最終**公司獲賠二十九萬余元。案件結束后,被告人張某甲收受徐某甲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賄罪行,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退還了部分贓款。

二、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4年10月11日,時任咸陽市渭城區(qū)**中心**刁某某因犯受賄罪被渭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渭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一審上訴后經(jīng)市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刁某某又以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為由提出申訴,經(jīng)被告人張某甲審批后,該案進入復查程序。2015年底,刁某某律師岳某某請求被告人張某甲幫助刁某某減輕刑罰,送給張某甲人民幣2萬元現(xiàn)金。2016年6月12日,市中院以刁某某自首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一、二審判決,發(fā)回渭城區(qū)法院重新審判。當年12月12日,渭城區(qū)法院以適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實施的司法解釋為依據(jù),判處刁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系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審的案件,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渭城區(qū)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向市中院提出抗訴。案件抗訴至中院后,被告人張某甲親自承辦該案,故意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錯誤適用對刁某某有利的新司法解釋,于2017年4月7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了對刁某某有利的判決。陜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刑事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咸陽市中院再審。2018年4月26日,市中院裁定撤銷前述刑事判決、裁定,發(fā)回渭城區(qū)法院重新審判。當年12月27日,渭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前述刑事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刁某某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律,但確有自首情節(jié),判處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2019年6月3日,市中院糾正了前述適用法律、自首情節(jié)認定上的錯誤,判處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徇私枉法罪行,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起訴書還顯示,涉嫌受賄、徇私枉法兩個罪名的張忠玉,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且,家屬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張忠玉認罪認罰,積極爭取從寬處理。
目前,公開消息尚無此案宣判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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