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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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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聽了樓下的德美達百姓購物廣場工作人員的訴苦之后,半天我的心情都是憤憤不平。他們都是從8月份就進入德美達工作的,這個購物廣場是最新開的。他們進來的時候就在裝修,里面一片狼藉,當時進來的時候,人事部的主管給他們說開業(yè)前一天四十,開業(yè)后一個月1500元一月。他們都想留下來好好的干,因為這個地方離家也近。每天他們除了培訓就是收拾里面的殘局,有時撿撿垃圾,有時打掃下衛(wèi)生,每天弄的跟個拾荒者一樣,身上臟兮兮的。但是他們都在努力的干著,給公司省了請清潔公司的錢,也對得起他們一天40元的收入?;疽粋€月連兩天的休息都不夠.9月10號以后就開始上貨了,女人都跟個男人似的,搬得搬擺貨的擺貨,每天累得滿頭大汗,連吃飯的時間都只有40分鐘,還是換著吃的,有時加完班就快晚上十點了,中間都沒有休息過,他們堅信只要開業(yè)了就一切都好了。但是昨天發(fā)了工資才知道,給他們一天按20元開的工資,工服還得壓200元,人家領導解釋說是20元已經(jīng)夠好了。所有的人聽了都激憤的不行,全部停止了手頭上的工作,想要找總經(jīng)理討個說法,直到晚上七點多,他們經(jīng)理說:“沒讓你們干過什么活,只能給20元一天。這個已經(jīng)是極限了,再說以后按多錢算還得商議。以后加班兩小時以上才有加班費,兩小時一下算義務勞動?!彼麄冋f:“那你們咋不早給我們說,那我們也可以選擇。”人總經(jīng)理說:“給你們說了你們早不干了”。那你這不是變相的違法嗎?欺騙勞動者嗎?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違反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違反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違反勞動法,周六周日沒休息也是20元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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