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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一建筑商十多份的法院判決書 竟成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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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19 10:57: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互聯(lián)網(wǎng)各大論壇都爭相曝光一篇名為“英德政.府與海英公司官.商.勾.結(jié)、殘害百姓(驚天冤.假.錯.案后續(xù))”的貼子。記者聯(lián)系了在各大論壇的發(fā).貼人也是本案的關(guān)鍵人物陳燦強老人,聽陳燦強老人娓娓道來自己在這件案子中十多年來所承受的辛酸苦辣、以及不公平的司.法待遇。

    建設(shè)英德市英坑公路工程,被拖欠工程款1000多萬

    陳先生告訴記者:事情始于1995年,當時他是臺山市路橋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總經(jīng)理,以全帶資的方式參加了英德市英坑公路第八路段的工程建設(shè),當時墊付英坑公路第八標段所有工程款并繳納了200萬的工程保證金,并且以最快的施工速度以及優(yōu)良的工程質(zhì)量,完成了該標段的工程任務(wù)。

    工程完成后,陳燦強在多次向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追討工程款無著落之時,在2000年6月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依原來簽訂英德市英坑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歸還拖欠工程款1000多萬以及退回工程保證金200萬。

    經(jīng)歷八年五個判決與裁定  結(jié)果一致 陳燦強勝訴

    2005年8月28日廣東省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18號終.審.判.決,責令海英公路有限公司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6205308.99元及違約金給臺山路橋公司(利息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責令英德公路發(fā)展實業(yè)公司十日內(nèi)償還200萬元及利息。

    然而民事官.司從2000年開始,經(jīng)歷了清遠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00)清中法經(jīng)初字第117號、廣東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審民事裁定(2002)粵高法二終審字第191號、再發(fā)回重審。然后再二審,最后還來個再審。經(jīng)歷八年五個判決與裁定,都是陳先生勝訴。

    陳燦強卻以“涉嫌詐.騙罪”被逮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民事官司勝訴判決開始生效,法院剛開始強制執(zhí)行之時,臺山市路橋公司法人陳燦強先生被英德市公.安.局以“詐.騙罪”刑.事.拘.留。從2008年1月1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長達599天牢獄生活套在了陳先生的身上。

    據(jù)英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陳燦強在承包經(jīng)營廣東臺山路橋工程公司期間,借承建英德英坑公路一級路第八標段工程之機,指使本公司聘用的施工員林偉明、陳平富等人采用制作虛.假的變更設(shè)計、賄.賂發(fā)包方技術(shù)代表劉樹潮(另案處理)簽工程認可,唆使其他標段監(jiān)理冒簽變更設(shè)計報告等非.法手段,四段清淤回填工程共十五工程項目。2008年10月29日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8)英刑初字第187號認為:被.告.人陳燦強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70萬元。

    陳先生不服向上訴至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陳先生陳述的指控并非事實,而是靠收.買簽定人,對同案人采用誘惑、迫.供、毆.打、酷.刑等手段制造出來的偽.證。在二年之間,歷時幾個判決終于在2009年8月31日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清中法刑終字第68號:判決如下:一、撤銷英德市人民法.院(2009)英刑初字第050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陳燦強、陳平富、林偉明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599天的牢獄之災(zāi)  國家賠償?shù)却艘荒曛?br />
    據(jù)了解2011年5月10日,陳先生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在2011年9月1日在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聽證會上,英德市人民法院表示愿意賠償,但是卻聲言由公.安.機關(guān)用盡造成的傷害損失應(yīng)由公.安.機關(guān)賠償,法院概不負責。2011年10月14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1)清中法賠字第3號]決定書作出了以下決定:一、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英德市人民法.院賠償陳燦強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85255.67元;二、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英德市人民法.院支付陳燦強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5000元。本決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然而這12萬多的賠償金卻讓陳先生一等再等。

    十多份的法.院判決書  竟成一紙空文

    陳老先生告訴記者:“這二十多年來,我都是圍繞著幾十份的判決書生活,把原來的生活全打亂了,而這幾十份勝訴的法.院判決書,竟然成了廢紙,對我自已一點用處也沒有,難到法律都不能維護我的合法利益了嗎?難道真的權(quán)大于法嗎?官.商.勾.結(jié)難道真的可以只手遮天嗎?”

    國家賠償已到位 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2011年10月14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剛剛作出了判決,而2011年10月14日由廣東省人民法.院.檢.察.院.刑.事.抗.訴書就發(fā)出來,清遠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決定書會和廣東省檢.察.院.抗.訴.書是同一天出來的。2012年的10月陳先生才領(lǐng)到了那筆國家賠償,但是2012年10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裁定:發(fā)回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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