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參加湖南衛(wèi)視的征婚節(jié)目,卻在網絡和微博上遭到“熟人”的惡語攻擊,為此她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一中院今天上午發(fā)布,因陳女士二審開庭不到場,被法院視為撤訴處理,按照一審判決,陳女士需在新浪微博上道歉。 30歲的王女士在某外資企業(yè)做區(qū)域經理,而34歲的陳女士是一名醫(yī)院護士,兼職摩托車雜志編輯,兩人都是摩托車雜志社主辦的“新蜂女子車隊”隊員,一起參加過2010年《川藏行》。 王女士說,原本關系不錯的兩人在2010年4月一起參加了曲阜摩托車節(jié)后,關系才漸漸疏遠,為發(fā)泄不滿,陳女士開始通過編造丑聞、QQ群侮辱等方式誹謗自己。 王女士說,她在參加了湖南衛(wèi)視的《我們約會吧》征婚節(jié)目后,陳女士更公開發(fā)微博,編造“把人家堵在樓道里逼人家離婚”等事侮辱她。 王女士認為,陳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她名譽權的侵犯,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女士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網上的不實言論,并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網站發(fā)表經法庭核準的道歉信,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和公證費1000元。 對此,陳女士稱,自己說話比較直率,不免和一些隊友有過過激的語言,但王女士不應斷章取義,認為是針對她的。 陳女士認為,王女士羅列的一些話語并非她明確針對王女士所說,也并非侮辱誹謗,只是在直抒己見,并不構成對王女士名譽的侵權。 陳女士稱,她已將比較激烈的言辭和王女士訴狀提到可能造成誤解的話語刪除了,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陳女士發(fā)表的微博因傳播力度巨大,已引起王女士被猜疑、誤解,及其社會評價的降低,故判決被告在微博上發(fā)表為期10天的道歉信,并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1000元。 判決后,陳女士提出上訴,但在法院開庭時,卻未出現(xiàn)在法庭上。一中院認為,陳女士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應按撤回上訴處理。法院終審裁定,雙方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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