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消費糾紛怎么辦?作為消費者,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如何盡可能減少并挽回個人經濟損失?同時,又能打擊不良商家、企業(yè),讓那些利欲熏心的“黑商”付出應有的代價。 3月16日,咸陽市工商管理局通過《咸陽日報》獨家發(fā)布2014年咸陽消費維權五大典型案例。內容包括團購、超市飲料、鞋類、保險員誘導儲戶購買保險、智能手機電子類產品等消費,均是近年消費維權的熱點。通過這些案例分析,讓我們來學習怎樣維權增強理性維權意識,并了解消費維權的方式和方法。 商務酒店訂購106臺液晶電視 全是“三無產品” 案情:2014年10月8日,當事人李某向咸陽市工商局投訴,自稱其為武功縣某商務酒店負責人。同年9月5日與西安某電子科技公司簽訂電視購銷合同,購買防爆液晶電視機106臺,價款合計209700元。驗收過程中,李某發(fā)現電視名稱、廠址、廠名、生產日期均與合同不符。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向咸陽市工商局投訴。咸陽市工商局舉報中心主任徐光榮、轄區(qū)工商所長狄鵬喜負責調查。經查,當事人李某與對方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無買方,且未標明電視機產品品牌。工商部門認定合同無效。其間,執(zhí)法人員同時發(fā)現這批電視機還沒有質量合格證及說明書,屬“三無產品”。 結果:購銷合同解除,西安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全部貨款。 鞋城大量銷售套用品牌女鞋 顧客獲3倍賠償 案情:2014年2月10日前后,咸陽市工商局陸續(xù)接消費者投訴,稱三原縣豐原街某鞋城“千美玉”牌女鞋存在質量問題。 執(zhí)法人員對鞋城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提取“千美玉”牌女鞋外包裝鞋盒及標簽。按照鞋盒及標簽標示電話,與生產廠商聯(lián)系。然而對方稱他們并不是鞋盒和標簽上所標注的鞋廠。在佛山市工商局協(xié)助下,查實“此廠于2010年5月18日已經注銷?!?/font> 又經對三原縣豐原街某鞋城負責人詢問,原來,這批女鞋都是從西安市錦繡國際鞋城一肖姓店鋪購進。在西安工商部門協(xié)助下,咸陽工商執(zhí)法人員對西安市長纓西路錦繡國際鞋城北區(qū)1樓的鞋店進行檢查,并對肖姓負責人調查詢問。該店負責人承認“千美玉”女鞋系其提供款式,委托浙江省嘉興桐鄉(xiāng)市石門鎮(zhèn)三家鞋廠定做。同時出具三家鞋廠進貨單據。(肖某違法行為,由當地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經查,三原縣豐原街某鞋城負責人從2013年11月10日起,先后在肖姓店主處購進“千美玉”牌女鞋642雙,貨款122715元,在其位于三原縣豐原街的某鞋城進行銷售,至2014年2月19日,共銷售208雙,貨值38875元,因其他原因退回肖姓店主處139雙,剩余295雙。 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三原縣豐原街某鞋城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罰。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由三原縣豐原街某鞋城退還消費者購鞋款,并給予消費者3倍賠償。 “再來一瓶”變“再來一騙” 生產日期晚于活動結束日期 案情:2014年9月27日,消費者李某在興平市民生家樂超市(航空廣場路店)購買四瓶某品牌每日活菌乳酸菌飲品,共計人民幣10.9元。其飲用完四瓶每日活菌后發(fā)現,有兩瓶瓶蓋中印有“再來一瓶”字樣。10月4日,消費者憑兩個瓶蓋到店方換飲,銷售方說兌換活動于2014年8月31日已經結束,拒絕兌換飲品且態(tài)度蠻橫。消費者卻發(fā)現飲料生產日期是2014年9月19日,遂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部門認為興平市民生家樂超市(航空廣場路店)存在銷售商品時故意虛假宣傳,在外包裝明示“再來一瓶”活動且在瓶蓋上印有再來一瓶字樣同時,在外包裝隱蔽處小字印有活動截止日期,且在活動截止日期后繼續(xù)生產印制活動標示,且在銷售時還明確告知了消費者此活動有效。 結果:超市存在虛假宣傳銷售現象。經宣傳講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后,經銷企業(yè)同意兌換相應商品,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 銀行存錢被忽悠買成保險 保險員誘導購保不行 案情:2013年10月,乾縣人李某在某銀行打算辦理5000元的存款業(yè)務。其間,有人上前搭話,“您好,存這個,利息高?!卑l(fā)現眼前的陌生人和銀行柜臺人員著裝還挺像,李某也沒多想,再經對方一陣宣傳講解,李某跟著對方,辦理了“存款”業(yè)務。2014年,李某到銀行取錢時才知道5000元竟是買了保險。遂向乾縣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 工商執(zhí)法人員到乾縣某保險公司核查情況。經查,該公司保險人員有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的行為。而按照相關規(guī)定,保險推銷人員是不能假借銀行人員,或其他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的。 結果:保險公司為李某全額退回現金5000元。同時,有關金融機構受到相應處罰和教育。 新手機才用3天就黑屏 銷售商“無理由”換機 案情:2014年10月8日,彬縣消費者黃某向工商部門投訴,稱其10月4日在某移動廣場購買一部手機(購機價1999元),僅使用3天,手機就出現黑屏現象,不能正常使用,去店方要求退換,被拒。 接到投訴,工商執(zhí)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核實,此手機確實存在黑屏問題。而《消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font> 結果:在工商部門調解下,此手機賣場受到批評教育,并經調解,雙方于10月10日達成協(xié)議,由被訴方更換新機處理。 咸陽市工商局消??瓶崎L侯瑞琦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要擦亮眼睛,認真查看產品及廠家資質等信息是否齊全,并一定保留相關購買憑證和三包憑證,這是日后出現消費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證據。如果發(fā)現產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及時撥打12315舉報熱線。(本報記者 呂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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